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0號
現將納稅人無償贈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將煤矸石無償提供給他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納稅人將煤矸石無償提供給他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