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巖金礦石、磷鐵礦、鹽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巖金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每噸10元;二等礦山每噸8元;三等礦山每噸7元;四等礦山每噸6元;五等礦山每噸5元;六等礦山每噸4元;七等礦山每噸3元。
二、調整巖金礦各等級的范圍。《巖金礦資源等級表》(見附件)列明的企業(或礦區)按所屬等級確定適用稅額標準。未列入《巖金礦資源等級表》的企業(或礦區)的適用稅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其資源狀況,參照《巖金礦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30%的浮動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磷鐵礦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4元。
四、北方海鹽、南方海鹽、井礦鹽、湖鹽、液體鹽及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的規定執行。提取液體鹽(俗稱鹵水)制取化工產品的,要嚴格按照提取的液體鹽數量作為課稅數量計征資源稅。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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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巖金礦資源等級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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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