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3〕79號
海關總署:
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部分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成品油稅目予以進一步明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進口的燈用煤油(稅則號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稅則號列:27101919)征收消費稅,稅額為0.8元/升。
二、對進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稅則號列:27102000)、不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BD100)》標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稅則號列:ex38260000)征收消費稅,稅額為0.8元/升。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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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