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秩發〔2013〕4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稅局、地稅局: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根據商務部、稅務總局等12部門《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工作方案》(商秩發〔2013〕446號)要求,決定對地方出臺的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規定進行集中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
??? 新形勢下,完善市場體系首要的是要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是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清理工作的按時完成。
??? 二、清理范圍和重點任務
??? 這次清理的范圍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以及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現行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任務是圍繞《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3號)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現行規定進行集中清理。
清理重點主要圍繞以下三類問題進行研究梳理,分別作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處理: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行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及執行情況自查的通知》(稅總函〔2013〕585號)規定的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二是歧視外地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財政補貼政策和各類優惠政策;三是在招投標活動中限制、排斥外地企業參與的規定。
??? 三、基本要求和原則
???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決定》為指導,緊緊圍繞適應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需要,認真做好清理工作。
??? 各地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不適應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要求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未列入繼續有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錄的,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以及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廢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廢止或者修改,由當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在清理工作中發現地方性法規需要廢止或者修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廢止或者修改建議。
? 四、清理工作的安排???
??? (一)2014年1月20日以前,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法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省級稅務機關建立清理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工作實施方案。
??? (二)2014年1月20日—5月31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開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結果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級稅務機關匯總后,送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 (三)2014年6月30日以前,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法制部門對清理工作進行總結,對清理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 為保證此次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法制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做好清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統計匯總等具體工作,確保清理工作按時完成。
??? 各地區的集中清理工作完成后,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法制部門要按要求盡快將本地區清理情況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分別報送商務部、法制辦,并抄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 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根據清理工作進展情況,組成聯合督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督查。各地方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請及時報告商務部、法制辦。
??? 聯系人:
??? 商務部市場秩序司邱忠義
??? 電話:010-85093323傳真:010-85093321
??? 電子郵箱:qiuzhongyi@mofcom.gov.cn
??? 法制辦協調司趙英
??? 電話:010-55602373傳真:010-55602373
??? 電子郵箱:qingli@chinalaw.gov.cn
??? 附件:1.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錄
??? 2.清理工作協調機制聯系人名單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根據商務部、稅務總局等12部門《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工作方案》(商秩發〔2013〕446號)要求,決定對地方出臺的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規定進行集中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
??? 新形勢下,完善市場體系首要的是要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是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清理工作的按時完成。
??? 二、清理范圍和重點任務
??? 這次清理的范圍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以及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現行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任務是圍繞《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3號)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現行規定進行集中清理。
清理重點主要圍繞以下三類問題進行研究梳理,分別作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處理: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行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及執行情況自查的通知》(稅總函〔2013〕585號)規定的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二是歧視外地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財政補貼政策和各類優惠政策;三是在招投標活動中限制、排斥外地企業參與的規定。
??? 三、基本要求和原則
???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決定》為指導,緊緊圍繞適應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需要,認真做好清理工作。
??? 各地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不適應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要求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未列入繼續有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錄的,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以及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廢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廢止或者修改,由當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在清理工作中發現地方性法規需要廢止或者修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廢止或者修改建議。
? 四、清理工作的安排???
??? (一)2014年1月20日以前,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法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省級稅務機關建立清理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工作實施方案。
??? (二)2014年1月20日—5月31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開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結果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級稅務機關匯總后,送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 (三)2014年6月30日以前,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法制部門對清理工作進行總結,對清理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 為保證此次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法制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做好清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統計匯總等具體工作,確保清理工作按時完成。
??? 各地區的集中清理工作完成后,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法制部門要按要求盡快將本地區清理情況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分別報送商務部、法制辦,并抄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 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根據清理工作進展情況,組成聯合督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督查。各地方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請及時報告商務部、法制辦。
??? 聯系人:
??? 商務部市場秩序司邱忠義
??? 電話:010-85093323傳真:010-85093321
??? 電子郵箱:qiuzhongyi@mofcom.gov.cn
??? 法制辦協調司趙英
??? 電話:010-55602373傳真:010-55602373
??? 電子郵箱:qingli@chinalaw.gov.cn
??? 附件:1.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錄
??? 2.清理工作協調機制聯系人名單
?
商務部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