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對所得和財產收益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于2011年6月27日在倫敦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對所得和財產收益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于2013年2月27日在北京簽署。中英雙方分別于2013年4月12日和2013年12月13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該協定和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和議定書自2013年12月13日起生效,并適用于:
一、在中國,2014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產生的利潤、所得和財產收益;
二、在英國,2014年4月6日或以后開始的申報年度的所得稅和財產收益稅,以及2014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公司稅。
上述協定和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一、在中國,2014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產生的利潤、所得和財產收益;
二、在英國,2014年4月6日或以后開始的申報年度的所得稅和財產收益稅,以及2014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公司稅。
上述協定和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