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有關決定,提高我國裝備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2009年8月,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根據近年來國內裝備制造業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和目錄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規定》(見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二、《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2)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2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4,以下簡稱《不免目錄》)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對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
(一) 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為保證《不免目錄》調整前已批準的上述項目順利實施,對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進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附件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3]14號)附件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對于有關進口設備按照調整前有關目錄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而按照調整后的《不免目錄》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調整后的《不免目錄》執行。貨物已經征稅進口的,不再予以退稅。
自2014年9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不免目錄》中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為保證政策執行的統一性,對有關項目和企業進口商品需對照《不免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審核征免稅的,《不免目錄》與《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所列商品名稱相同,或僅在《不免目錄》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不免目錄》所列商品及其技術規格指標為準。
四、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情況,自2014年3月1日起,將國家支持發展的油氣鉆探設備、半潛式鉆井平臺、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深水物探船、接觸網多功能綜合作業車、濕式電除塵器等裝備納入到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支持范圍(見附件2)。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電牽引設備、火災自動報警及氣體滅火系統、聯鎖系統、燃煤電站煙氣脫硝成套設備等裝備進口免稅政策;調整三代核電機組核島設備、二代改進型核電機組核島設備與常規島設備、清篩機、混凝土泵車、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等裝備的進口免稅零部件及原材料目錄(見附件3)。
五、2014年新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業主,應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附件1執行。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上述領域的地方制造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2014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不予受理。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經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在2014年5月15日前將制造企業或項目業主資格認定及相關因素核定結果報送財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業主,應按照按本通知附件1有關規定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30日提交申請文件。
七、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制造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承擔核電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財關稅[2012]14號、財關稅[2013]14號文件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業主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
八、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制造企業和項目業主,應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本通知附件1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報送享受政策落實情況報告,逾期未提交報告的企業或項目業主視為放棄享受政策。
九、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廢止:
1、《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
2、《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
3、《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3]1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有關決定,提高我國裝備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2009年8月,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根據近年來國內裝備制造業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和目錄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規定》(見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二、《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2)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2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4,以下簡稱《不免目錄》)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對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
(一) 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為保證《不免目錄》調整前已批準的上述項目順利實施,對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進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附件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3]14號)附件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對于有關進口設備按照調整前有關目錄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而按照調整后的《不免目錄》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調整后的《不免目錄》執行。貨物已經征稅進口的,不再予以退稅。
自2014年9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不免目錄》中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為保證政策執行的統一性,對有關項目和企業進口商品需對照《不免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審核征免稅的,《不免目錄》與《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所列商品名稱相同,或僅在《不免目錄》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不免目錄》所列商品及其技術規格指標為準。
四、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情況,自2014年3月1日起,將國家支持發展的油氣鉆探設備、半潛式鉆井平臺、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深水物探船、接觸網多功能綜合作業車、濕式電除塵器等裝備納入到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支持范圍(見附件2)。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電牽引設備、火災自動報警及氣體滅火系統、聯鎖系統、燃煤電站煙氣脫硝成套設備等裝備進口免稅政策;調整三代核電機組核島設備、二代改進型核電機組核島設備與常規島設備、清篩機、混凝土泵車、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等裝備的進口免稅零部件及原材料目錄(見附件3)。
五、2014年新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業主,應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附件1執行。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上述領域的地方制造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2014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不予受理。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經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在2014年5月15日前將制造企業或項目業主資格認定及相關因素核定結果報送財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業主,應按照按本通知附件1有關規定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30日提交申請文件。
七、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制造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承擔核電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財關稅[2012]14號、財關稅[2013]14號文件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業主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
八、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制造企業和項目業主,應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本通知附件1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報送享受政策落實情況報告,逾期未提交報告的企業或項目業主視為放棄享受政策。
九、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廢止:
1、《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
2、《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
3、《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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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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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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