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4〕70號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青海大柴旦礦業有限公司的外國投資者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請示》(青國稅發〔2013〕7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青海大柴旦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柴旦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注冊,是一家從事黃金開采業務的中外合作企業,外方股東TJS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JS公司)持股90%,中方股東持股10%。TJS公司是一家注冊于巴巴多斯的國際商務公司,其直接股東是埃爾拉多黃金(巴巴多斯)公司(以下簡稱EB公司),最終股東是加拿大的埃爾拉多黃金公司(以下簡稱埃爾拉多公司)。埃爾拉多公司通過其加拿大全資子公司阿富坎礦業公司100%持有EB公司,從而成為TJS公司的最終股東。2011年,大柴旦公司宣布分配2008年度的利潤2億元,TJS公司就其取得的股息1.8億元申請享受中國-巴巴多斯的稅收協定待遇。案件的關鍵在于,TJS公司是否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TJS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和結論
根據TJS公司提供的資料,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的規定,對TJS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進行分析和認定如下:
(一)TJS公司沒有實質經營活動
TJS公司是一家國際商務公司,其中文名稱為“灘間山有限公司”,專門對青海大柴旦灘間山金礦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經營監管,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二)TJS公司的注冊資本少,人員配置少,與其取得的巨額股息難以匹配
TJS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注冊資本僅為1美元,其投資于大柴旦公司的資金均來源于母公司給予的債權融資。之后雖兩次增資,但不能改變其在我國的初始投資并非用資本金投資的事實。
TJS公司現有5名董事,但其2008年至2013年向5名董事支付的董事費總額僅為23,000美元,平均每位董事每年取得的董事費不足1,000美元。另外,TJS公司聲稱有5名雇員,并接受外包服務。但是,5名雇員和外包服務的合同均由EB公司簽訂,5名雇員和外包服務提供商同時為TJS公司和EB公司提供服務,但TJS公司不支付任何費用。
(三)TJS公司對其持有的大柴旦公司股權很少承擔風險
按照大柴旦公司的章程,TJS公司需要為大柴旦公司承擔人員招聘、培訓、獲取貸款、融資、財務等責任。但是,從TJS公司的董事構成、雇員數量及其相關費用支出來看,TJS公司沒有承擔相關責任的人員及費用支出記錄。
首先,互聯網信息顯示,大柴旦公司的人員招聘工作由最終股東埃爾拉多公司的北京辦事處負責。其次,大柴旦公司的5名董事中,作為外方股東代表的董事長和1名董事分別由埃爾拉多公司的資深中國副總裁和首席運營官擔任,而不是由TJS公司派出。再次,TJS公司財務報表顯示,其向大柴旦公司收取的技術費和服務費均以工資或服務報酬等名義全額轉付給了母公司, TJS公司僅是代母公司收取了技術費和服務費。
(四)TJS公司在巴巴多斯不納稅
TJS公司在巴巴多斯注冊的類型是國際商務公司,按照巴巴多斯稅法,國際商務公司的所得稅率僅為1%至2.5%。盡管從該公司2004年至2010年的納稅申報表看,是由于虧損而未在巴巴多斯納稅,但如此低的稅率不利于認定其為受益所有人。
通過綜合分析上述因素,可以認定TJS公司不具有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從而不應享受中國-巴巴多斯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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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2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