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245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四川省人防機動指揮通信車繳納車輛購置稅事宜的請示》(川國稅發〔2014〕5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外,部隊購置的其余車輛應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你局川國稅發〔2014〕53號已確認,人防機動指揮通信車不屬于車輛購置稅免稅范疇。因此,上述人防機動指揮通信車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23號)相關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計征滯納金,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按照3年期限計征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4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