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5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深化批量集中采購改革,提高批量集中采購采購效率,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120號,以下簡稱《通知》),現轉發給你們,并就國稅系統貫徹落實《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國稅系統批量集中采購范圍,包括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空調機5類產品。傳真機、掃描儀、碎紙機、復印紙4類產品,不再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
其中,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4類產品,由稅務總局實施批量集中采購;空調機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系統實施批量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4〕5號)執行,屬于批量集中采購項目之外,用于機房、基站等特殊場所的空調機采購,不再報稅務總局授權審批,由各省國稅局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或當地政府采購中心協議供貨(電子商城)系統中采購,或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二、自2015年第一季度起,由稅務總局負責實施的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4類產品,每季度集中采購一次。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將根據各省國稅局采購計劃,靈活選擇公開招標、詢價等采購方式,不斷提高批量集中采購質量和效率。
請各省國稅局在每季度最后1個月填報下季度采購計劃,并于當月5日前將所屬單位采購計劃審核匯總報稅務總局,稅務總局于當月10日前審核匯總報財政部。
三、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請各省國稅局按照財政部《通知》和稅總函〔2014〕5號文件精神執行。
四、請各省國稅局嚴格執行批量集中采購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執行過程中如出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稅務總局將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解決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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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