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57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境外投資方間接轉讓股權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13〕26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香港堅信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信)將Sin Cheng Holding Pet Ltd(新加坡登記注冊,以下簡稱新誠)100%股權轉讓給銀泰百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泰百貨),從而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莎)50%股權。該交易存在以下事實:
一、新誠股權主要價值由對燕莎的權益性投資價值構成。
二、新誠收入主要來源于對燕莎的投資,另有部分服務費收入來源于堅信為燕莎提供管理服務。
三、新誠無雇員,實際不履行功能,不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該間接股權轉讓交易的境外實際稅負低于10%。
依據以上事實,可以認定堅信轉讓新誠股權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其實質為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燕莎的股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百二十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同意你局對堅信間接轉讓燕莎股權的交易重新定性,視同直接轉讓燕莎股權,對堅信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按照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3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