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和涂料(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
稅種登記的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稅款扣除憑證為《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納稅人應當將稅款扣除憑證復印件按月裝訂備查。
三、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涂料稅款抵扣臺賬》(附件1),作為申報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四、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稅消費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產品的檢測報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含免稅)應當按規定填報《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或《涂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3),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電池、涂料稅款抵扣臺賬
2.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3.涂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3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