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精神,現對《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4號)有關內容補充公告如下: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
二、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后,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按規定憑學生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按規定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本補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政策解讀】:
一、補充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創業就業中的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4年4月印發了《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對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稅收支持政策。為貫徹落實財稅〔2014〕39號)文件內容,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于2014年06月11日印發了《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4號),明確了納稅人享受稅收政策的主要程序。為了更加方便納稅人享受創業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于近期印發了《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對納稅人享受創業稅收政策的條件進行了簡化。根據財稅【2014】89號文件內容,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于近日印發了《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
二、補充公告的主要內容
補充公告簡化了納稅人享受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條件和程序,一是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二是取消了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政策需申領《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這一前提條件;三是簡化了高校畢業生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程序,規定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享受稅收政策的,可憑學生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