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和新辦小規模納稅人推行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目前系統運行穩定,納稅人反映良好。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圍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增值稅納稅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后起征點以下小規模納稅人和使用稅控收款機納稅人的順序進行,具體推行方案由各省稅務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二、發票使用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五)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三、系統使用
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是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稽核系統以及稅務數字證書系統等進行整合升級完善。實現納稅人經過稅務數字證書安全認證、加密開具的發票數據,通過互聯網實時上傳稅務機關,生成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作為納稅申報、發票數據查驗以及稅源管理、數據分析利用的依據。
(一)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納稅人端稅控設備包括金稅盤和稅控盤(以下統稱專用設備)。專用設備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除本公告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發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業務對外開具發票應當使用專用設備開具。
(二)納稅人應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發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可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
(三)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票的,在稅務機關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范圍內仍可開票,超限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次月仍未連通網絡上傳已開具發票明細數據的,也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絡上傳發票數據后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絡的需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征期報稅或非征期報稅后方可開票。
納稅人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發票為離線發票。離線開票時限是指自第一份離線發票開具時間起開始計算可離線開具的最長時限。離線開票總金額是指可開具離線發票的累計不含稅總金額,離線開票總金額按不同票種分別計算。
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的設定標準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以離線方式開具發票,不受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限制。特定納稅人的相關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在綜合征管系統中設定,并同步至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五)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將上月開具發票匯總情況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進行網絡報稅。
特定納稅人不使用網絡報稅,需攜帶專用設備和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
除特定納稅人外,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不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原使用的網上報稅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納稅人發票認證、稽核比對、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增值稅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任何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強制納稅人使用。
四、納稅人置換專用設備
納稅人原使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金稅盤(卡)、稅控盤,需置換為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專用設備。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服務單位按照優惠價格(報稅盤價格)對原金稅盤(卡)、稅控盤進行置換。
五、紅字發票開具
(一)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統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除外)。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經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購買方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5.已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一般納稅人,在納入升級版之前暫可繼續使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67號)第五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2.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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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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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