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161號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黔國稅發〔2015〕3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帳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63號)為部分有效文件,其中,第三段“鑒于納稅人采用帳外經營手段進行偷稅,其取得的帳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未按上述規定的時限進行認證,或者未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的規定現行有效。
以上所稱“規定的時限”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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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2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