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為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現就落實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并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
五、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
六、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
七、納稅人以股權投資的,該股權原值確認等相關問題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有關規定執行。
八、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本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九、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提出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十、納稅人按分期繳稅計劃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提供已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十一、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股權的,應于轉讓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二、被投資企業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于相關事項發生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十三、納稅人和被投資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繳稅和報送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及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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