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196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查補滯納金可否給予獎勵的請示》(京地稅發〔2015〕1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第18號令)規定: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相應標準對本案檢舉人員計發獎金。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實處理后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收繳入庫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發獎金。
查補的滯納金不屬于計發獎金范圍,不能給予檢舉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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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