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辦發〔2015〕89號
局內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工作落實,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31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
(一)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由我局負責牽頭起草的文件,承辦司局要根據會議精神對擬印發的文件抓緊修改、會簽、審核、報批,須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修改、會簽后的文件報國務院。有特別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會議結束后6個工作日內會簽上報。
(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符合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重要敏感事項在文件印發前應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凡與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總體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發。
(三)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會簽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會簽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部門未按時限會簽的,視為無不同意見。會簽時有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文件牽頭起草部門應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說明中明確提出處理意見,一并報批。其他文件在部門間的會簽時間,原則上也按此執行。
(四)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印發或我局牽頭起草聯合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要于印發當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公開,承辦司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
(一)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會議(以下簡稱總局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相關司局要根據會議精神抓緊修改、會簽、審核、報批,文件牽頭起草司局須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修改、會簽后的文件上報,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6個工作日內會簽上報。
(二)對總局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司局間會簽須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會簽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司局未按時限會簽的,視為無不同意見。會簽時有關司局如有不同意見,文件牽頭起草司局應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說明中明確提出處理意見,一并報批。
各司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確保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局會議精神得到及時貫徹落實。辦公廳要建立臺賬,跟蹤督辦,及時報告并定期通報。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5年5月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