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征增值稅的審核確定工作程序已取消。經商財政部、國家糧食局,現將其后續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時,其涉及的審核確定工作程序取消,改為備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下統稱納稅人),按以下規定,分別向所在地縣(市)稅務局及同級糧食管理部門備案。
(一)納稅人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個納稅申報期內,將備案材料送所在地縣(市)稅務局及同級糧食管理部門備案。
(二)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內,備案資料內容不發生變化的,可進行一次性備案。
(三)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內容發生變化,如仍符合免稅規定,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所在地縣(市)稅務局及同級糧食管理部門進行變更備案。如不再符合免稅規定,應當停止享受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對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報送的材料。
五、所在地縣(市)稅務局及同級糧食管理部門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已經履行了相關審核確定程序的,可不再辦理資料備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納稅人免稅條件、內容發生改變的,則應按本公告規定,重新辦理享受優惠政策備案手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按本公告規定,補充制定本地區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核確定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續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中“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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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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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