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現將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上述銷售單位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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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1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