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提高信息申報質量,現就有關填報口徑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公告》實施前,企業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 的規定填報有關對外投資信息,且未發生變化的,在《公告》實施后可不再重復報送。
二、企業按照《公告》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應該報送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包括按照中國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的主表及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附屬資料。
三、《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第六項受控外國企業利潤分配項下有關欄目填表說明如下:
(一)可分配利潤總額欄按照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獨立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期末余額與當年實際分配數額之和填報。
(二)以前年度已視同分配額欄按照以前年度已視同分配金額扣除該視同分配金額的實際分配額后的余額填報。計算結果為負數的,填報零。
(三)本年度分配額超出以前年度已視同分配額的數額欄按照本年度分配額與以前年度已視同分配額之差填報。計算結果為負數的,填報零。
(四)各可抵免外國稅額欄按照前面一欄相應利潤額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及有關文件規定計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填報。
四、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要求 做好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60號)的要求,做好信息填報輔導工作,為企業遵從提供方便。同時,結合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注意將企業報告的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信息銜接、比對,督促納稅人及時、準確履行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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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