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448號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承擔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業務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2015〕21號)收悉。請示中反映,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直屬企業委托,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直接承貸國家臨時存儲糧食(含大豆,下同)貸款的非中儲糧直屬企業,按照中儲糧要求,通過糧食批發市場或網上公開競價方式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回籠貨款匯劃到中儲糧在農發行總行營業部開立的回籠貨款存款專戶上,最后通過中儲糧直屬企業將國家臨時存儲糧食收儲成本劃撥至非中儲糧直屬企業。
鑒于以上情況,現就納稅人在上述交易方式下的發票開具問題批復如下:
一、中儲糧直屬企業應按照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的成交金額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非中儲糧直屬企業應按照中儲糧直屬企業劃撥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收儲成本金額,向中儲糧直屬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此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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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