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優化農業生產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化肥的具體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見附件。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2項和第4項“化肥”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化肥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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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