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經商工業和信息化部,現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分別向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辦理免征營業稅備案手續:
(一)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個申報期內,將備案材料送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備案。
(二)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和免稅政策期限內,備案材料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無需再行備案。
(三)納稅人享受免稅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申報期內,向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進行變更備案;變化后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
(一)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可通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自動生成,網址:http://coids.sme.gov.cn,也可自行填報);
三、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并應當完整保存本公告第二條要求的各項資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
五、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的擔保機構,不再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在本公告施行后,上述擔保機構的經營情況發生改變,改變后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按本公告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及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改變后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并自發生改變之月起停止享受營業稅免稅優惠,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補充制定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核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續管理實施辦法。
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的其他有關備案管理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按規定應辦理免征營業稅備案手續但尚未辦理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