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33號
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15年357輛森林消防指揮車、313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和160輛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6年8月31日。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 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