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
為方便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技術使用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決定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中的部分申報表。現公告如下:
一、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填報說明修改如下:
(一)“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二)“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說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見附件1)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說明中,刪除“全球獨占許可”內容。
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見附件2)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五、《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見附件3)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六、下列申報表適用范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一)《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
2.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
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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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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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