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
根據《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建立促進誠信納稅機制的要求,稅務總局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發布,以下簡稱《指標和評價》)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動態調整信息(附件1),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對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需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調整其相應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二)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工作,并為納稅人提供動態調整信息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稅務機關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調整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并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據此更新稅務網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于每月上旬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匯總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四)納稅信用年度評價結果發布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存在動態調整情形的,應調整后再發布評價結果。
二、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的納稅人通知、提醒方式
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是指,納稅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稅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
稅務機關按月采集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時,發現納稅人出現上述情形的,可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并視納稅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采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三、關于部分評價指標扣分標準的優化調整
《指標和評價》中部分評價指標描述和扣分標準的優化調整情況詳見附件2。此前規定與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_______年度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信息
2.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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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