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平穩推進營改增后國稅、地稅有關工作的順利銜接,方便納稅人辦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有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工安排
國稅局是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營改增后,為方便納稅人,暫定由地稅局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地稅局辦理征繳、退庫業務,使用地稅局稅收票證,并負責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匯總上報工作。本代征業務國稅局和地稅局不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征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對于具備增值稅發票安全保管條件、可連通網絡、地稅局可有效監控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情況的政府部門等單位,縣(區)以上地稅局經評估后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稅款并代開增值稅發票。
2016年4月25日前,國稅局負責完成同級地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操作及相關政策培訓工作。
二、代開發票流程
在國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流程基礎上,地稅局按照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原地稅營業稅發票停止使用。
(一)代開發票部門登記
比照國稅局現有代開增值稅發票模式,在國稅綜合征管軟件或金稅三期系統中登記維護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信息。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編碼為15位,第11位為“D”,其他編碼規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專用發票系統設備及軟件配備的通知》(國稅發〔2004〕139號)規定編制。
(二)稅控專用設備發行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登記信息同步至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比照現有代開增值稅發票稅控專用設備發行流程,國稅局為同級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發行稅控專用設備并加載稅務數字證書。
(三)發票提供
國稅局向同級地稅局提供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發票開具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為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統一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掃描補錄;第五聯交征收崗位留存,用于代開發票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
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增值稅發票:
1.“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免稅、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差額征稅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2.“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地稅局名稱;
3.“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地稅局代碼;
4.“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5.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8.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地稅代開發票專用章。
(五)開票數據傳輸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通過網絡實時或定期將已代開增值稅發票信息傳輸至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六)發票再次領取
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需再次領取增值稅發票的,發票抄報稅后,國稅局通過系統驗舊繳銷,再次提供發票。
三、發票管理
(一)專用發票安全管理
按照國稅局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地稅局應加強安全保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稅發票的安全。
(二)日常信息比對
地稅局應加強內部管理,每周將代開發票崗代開發票信息與征收崗稅款征收信息進行比對,發現問題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三)事后信息比對
稅務總局將根據有關工作安排,提取地稅局征收稅款信息與代開發票信息進行比對,防范不征稅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少征稅多開票等風險。
四、信息系統升級改造
2016年4月25日前,金稅三期未上線省份應由各省地稅局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升級相關信息系統,調配征管資源、規范受理申報繳稅工作。金稅三期已上線省份由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負責統一調試相關信息系統。
五、稅控專用設備配備和維護
2016年4月5日前,各省地稅局將代開增值稅發票需要使用的稅控專用設備數量告知省國稅局。4月8日前,各省國稅局將需要初始化的專用設備數量通過可控FTP報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4月20日前,各省國稅局向地稅局提供稅控專用設備。國稅局負責協調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做好地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的安裝及維護工作。
國稅局委托地稅局代征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是深化部門合作的重要內容,各地國稅局、地稅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對納稅人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提供優質服務和便利條件,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要認真做好應急預案,切實關注納稅人反映和動態輿情,確保稅制轉換平穩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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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