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6〕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推行稅收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的要求,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2〕80號)和《司法部關于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函》(司發函〔2016〕19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在全國稅務系統建立健全公職律師制度,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公職律師隊伍,充分發揮稅收法律人才的法律顧問和參謀助手作用,為稅收改革、稅收執法、行政管理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稅收法治建設,推動實現稅收現代化。
二、工作安排
公職律師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總體設計,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分級統籌,各級稅務局同步推進。
(一)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稅務系統公職律師工作的指導和管理,配合司法部做好公職律師行業監管等工作,研究解決相關重要問題;負責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公職律師執業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國稅務系統公職律師人才庫,探索分類培養、分類使用工作機制。
(二)省稅務局負責統籌推進本系統公職律師工作,與省司法行政機關溝通交流,制定本系統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稅務局機關公職律師執業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市稅務局開展公職律師工作;配合省司法行政機關做好本系統公職律師行業監管等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公職律師培訓和工作交流;研究落實公職律師分類培養、分類使用工作機制。
(三)市、縣稅務局在省稅務局的指導下,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公職律師相關制度和工作部署,承擔公職律師證書申領、日常管理和執業考核等具體工作。
(四)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不列為正式機構),具體負責公職律師管理工作。公職律師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兼任。
市稅務系統有3名以上公職律師的,市稅務局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不列為正式機構)。縣稅務局不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未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的市、縣稅務局,由政策法規職能部門代行其職責。
(五)鼓勵國稅局、地稅局在本層級、本管轄區域范圍內加強公職律師工作合作,在統一自由裁量權基準、聯合稽查辦案、涉及國稅地稅多稅種的重大案件審理、聯合執法引發的復議應訴、稅法宣傳輔導等方面積極合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可以根據本通知精神聯合制定實施方案。
三、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
各省稅務局應高度重視公職律師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制定本系統實施方案;加強與省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取得其支持、幫助和指導。
(二)進度安排
各省稅務局應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制定本系統實施方案;6月30日之前設立省稅務局公職律師辦公室;10月31日之前頒發第一批公職律師證書。
各省稅務局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系統公職律師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公職律師人員名單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公職律師辦公室,同時抄送省司法行政機關。
(三)執業保障
各省稅務局應當在本系統實施方案或者公職律師管理辦法中細化、實化公職律師激勵措施;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接受服務單位應當為公職律師開展執業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相關單位、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公職律師工作;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為公職律師執業提供指導和幫助,積極協調解決具體問題和實際困難。
(四)督促落實
國家稅務總局將公職律師工作納入績效管理,并加強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各省稅務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公職律師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督查督辦,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務求取得實效。
各省稅務局在開展公職律師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附件:1.稅務系統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2.司法部關于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函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19日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