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7號
為進一步加強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重點大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納稅申報時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國千戶集團總部及其成員企業應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時附報本級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附報的其他納稅資料,境外成員企業可暫不附報。年度終了,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本級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附報的其他納稅資料。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要求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全國千戶集團總部,應在每年5月31日前附報上一年度的合并財務報表。
二、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應附報的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按照企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附注等。原則上,所有資料應以電子形式附報。企業編制的原始財務會計報表與稅務機關核心征管系統中報表格式不一致的,應將原始財務會計報表以EXCEL表格式,作為附件一并附報。企業應確保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完整、準確。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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