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辦發〔2016〕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及國稅系統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6年12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及國稅系統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為激勵和教育稅務總局機關及國稅系統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根據《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國辦發〔2016〕59號文件印發)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稅務總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稅系統司(廳)局級干部和處級干部(均包括非領導職務人員),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第四條 憲法宣誓儀式按以下要求監誓:
(一)稅務總局機關司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主要負責人憲法宣誓儀式,由稅務總局局長或者委托稅務總局其他領導監誓。
(二)稅務總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國稅系統其他司(廳)局級干部憲法宣誓儀式,由稅務總局領導監誓。
(三)稅務總局任命的處級干部憲法宣誓儀式,由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人監誓;其他直屬事業單位處級干部憲法宣誓儀式,由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或者委派人員監誓。
(四)國稅系統處級干部憲法宣誓儀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派人員監誓。
第五條 憲法宣誓儀式公開進行。舉行儀式時,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應著裝整潔、得體。
第六條 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任命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國稅系統司(廳)局級干部憲法宣誓儀式,可在各地分會場采取視頻會議的方式與稅務總局機關憲法宣誓活動一并進行。
集體宣誓時,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人事部門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第七條 稅務總局人事司及直屬事業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事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進行憲法宣誓。
第九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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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