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6〕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指勘探和開發,下同)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附件管理規定的附1《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為: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規定見附件)。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稅。有關物資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上述暫時進口物資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核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并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的對外合作“老項目”與其他項目適用統一的《免稅物資清單》。
附件: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十三五”期間繼續執行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免稅進口物資是指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指勘探和開發,下同)作業的項目所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免稅物資清單》。
三、國土資源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作為項目主管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當年各項目申請免稅物資(包括租賃進口的物資)的計劃進口額以及下一年度是否有2015年確認的存續項目(含“老項目”)有效期到期等情況匯總報財政部,并對照上一年度對進口額的增減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有關項目主管單位應將開采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申請文件同時抄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由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確定。年度免稅進口額度將結合企業實際進口需求、項目投資具體情況、往年免稅政策執行情況、國際油價水平、企業利潤水平、國家財政收支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收到上述各項目主管單位申請當年免稅進口額度文件后,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原則上在40個工作日內印發當年免稅進口額度。
除遇特殊情況外,已經下達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原則上不予追加。
五、“十三五”期間,財政部不再單獨印發經確認的開采項目清單,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證明文件、《免稅物資清單》及年度免稅進口額度,于當年內完成對符合政策規定范圍的項目、項目執行單位及其免稅進口物資清單的認定,并按規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格式詳見附2)。
2015年已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認定的項目,在“十三五”期間繼續存續的,在存續期內繼續享受本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各項目主管單位按本條第一款出具《確認表》,并應在存續項目有效期結束前及時向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報備,明確項目截止時間。
對于“十三五”期間經各項目主管單位確定的項目,項目執行單位應持《確認表》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減免稅手續,辦理減免稅手續的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六、為適應企業連續生產的實際需要、簡化操作以及強化各項目主管單位的自身管理責任和意識,在當年度免稅進口額度印發前,各項目主管單位可以在上一年度已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40%以內,提前對項目執行單位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予以認定。對于擅自超出上述規定額度對項目執行單位免稅進口物資清單進行認定的,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后相應扣減當年的免稅進口額度,情節嚴重的,將暫停確定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申請的免稅進口額度。
七、本規定附1所列《免稅物資清單》根據執行情況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調整。海關對上述進口物資進行減免稅審核確認時,以《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貨品名稱和技術指標為準,稅則號列作為參考。
八、在實際進口中,如有《免稅物資清單》中未具體列名但確需進口用于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九、2016至2017年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準予各項目主管單位合并申報、下達并使用,有效期截至2017年底。除以上特殊情況外,經確定的各項目主管單位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當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有關物資須在當年內申報進口。
十、各項目主管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政策執行情況匯總報財政部,并抄報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在政策執行期間,對各項目主管單位的免稅執行情況組織抽查,發現項目主管單位超出《免稅物資清單》范圍認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違反規定的,取消項目主管單位的免稅資格;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范圍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稅進口額度認定的,暫停確定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
十一、對符合規定用于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的免稅進口物資,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抵押、質押、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免稅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 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規定的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附:1.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
2.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
3.項目進口額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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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