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7〕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全面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進一步加強對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所需的稅控服務器和稅控盤組等設備(以下簡稱“其他稅控設備”)的發售、S/N號錄入、發行、安裝、調試、技術支持等相關事項按照增值稅稅控專用設備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各地稅務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為納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電子發票服務商辦理稅控專用設備和其他稅控設備的錄入、發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購買等附加條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拒絕。納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電子發票服務商可以直接向服務單位總部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和其他稅控設備,無需經其他單位確認。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者拒絕向納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電子發票服務商發售稅控專用設備和其他稅控設備。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控設備監督管理工作制度,設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控設備監督管理工作臺賬”,參照《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協議》《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單》等文書(復印件留存備查)準確記錄相關時間。通過對稅控專用設備和其他稅控設備申請領購時間、領購完畢時間、錄入完畢時間、發行完畢時間的及時記錄,進行全流程監控管理,保障納稅人及時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5〕118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的規定落實稅控專用設備和其他稅控設備發售的具體要求,督促服務單位在接到申請后3~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電子發票服務商發售稅控專用設備和其他稅控設備。如發現未按時發售、安裝、調試等問題可依據監管辦法第四章“違約責任”相關條款進行處罰,視情形嚴重程度可暫停其服務資格1~3個月。
四、稅務總局將對各省國稅局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監管不力的單位將進行通報批評。2017年9月30日前,請各省國稅局將本通知的落實情況通過FTP指定目錄(FTP:/center/貨物和勞務稅司/稅控稽核處/電子發票稅控管理工作)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6月2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