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法文書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