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7〕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現就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優化辦理流程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更名與創新
?。ㄒ唬ⅰ巴獬鼋洜I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作為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也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征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對維持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該項制度的管理實質,將其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ǘ┘{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1)。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三)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ㄋ模嵭锌鐓^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鐓^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國稅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
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及反饋
?。ㄒ唬犊鐓^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填報
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ǘ┛鐓^域涉稅事項報驗
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ㄈ┛鐓^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
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核對(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回復,實行聯合辦稅的即時回復),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ㄋ模┛鐓^域涉稅事項反饋信息的處理
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并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
三、落實工作要求
?。ㄒ唬└骷壎悇諜C關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重要意義。該項制度創新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內容。該項工作的順利推進,既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辦稅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進經營地和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同開展事中事后管理。
?。ǘ└鞯囟悇諜C關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配合做好相關新舊制度的銜接。各地稅務機關之間要加強溝通聯系和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優化流程、精簡資料等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讓納稅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建立分管局領導為責任人、各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信息化管理部門要按照新制度要求,優化和完善網上辦稅系統,保障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在線辦理,順暢運行。納稅服務部門要做好辦稅服務廳人員培訓,并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宣傳欄、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等渠道開展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其他部門要依照自身職責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ㄋ模┒悇湛偩忠延?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長江經濟帶試點相關管理制度,其他省稅務機關可以借鑒試點地區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確??鐓^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本規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務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執行。
附件: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