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7〕513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確認問題的請示》(浙地稅發〔2017〕3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第三十六條規定: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因此,對依法不得轉讓的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作價或評估作價不應從轉讓加油站整體資產的收入金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