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2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公告與推送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2日
?
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公告與推送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涉稅專業服務信息的運用管理,發揮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包括:
(一)稅務師事務所;
(二)依法取得執業許可且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
(三)經商事登記且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其他機構。
第三條 省稅務機關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公告涉稅專業服務信息,負責向社會信用平臺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工商、海關等其他部門推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向稅務機關內部風險控制、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稅政管理、稅法宣傳、稅務師管理等部門,及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第四條 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公告內容:
(一)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狀況公告內容: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信用積分情況等基本信息;
(二)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公告內容: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商事登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失信名錄公告內容: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失信行為、認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失信名錄公告內容: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職業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稱、失信行為、認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五條 省稅務機關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發布公告,于每月10日前對公告內容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信息推送內容:
(一)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狀況推送內容: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信用積分情況等基本信息;
(二)未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息推送內容: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商事登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失信名錄推送內容: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失信行為、認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失信名錄推送內容: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職業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稱、失信行為、認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五)涉稅專業服務風險信息推送內容: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風險評估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 稅務機關運用以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為基礎、以網上辦稅服務系統為支撐的信息化平臺,進行信息推送。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分類處理。屬于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稅務機關在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前,應當依法對其行為是否確屬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無異議的,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當事人有異議且提出申辯理由、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后予以確定。
第九條 省稅務機關將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向財政、司法等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屬行業協會推送,提請予以相應處理和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條 省稅務機關按照本省社會信用平臺管理要求,定期將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省稅務機關將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信用記錄好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向財政、司法等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屬行業協會,以及工商、海關等需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的政府部門推送,實行聯合激勵。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將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的信用狀況、涉稅專業服務風險信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與納稅人的委托代理情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等信息以及未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息向內部風險控制、征收管理、稅政管理等部門推送,對風險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進行風險預警、啟動調查評估。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委托方納稅人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國家退稅款、虛開發票等違法信息向稅務稽查部門推送。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將信用等級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信用記錄好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向征收管理、稅政管理、稅法宣傳等部門推送,對其提供便利化納稅服務,簡化涉稅業務辦理流程,引導其參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和政策輔導。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將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的信用狀況、涉稅專業服務風險信息、違規行為和遵守行業協會自律情況等信息以及未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息向其委托人定期推送,為其委托人提供參考信息。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將納入實名制管理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的信用狀況、涉稅專業服務風險信息、違規行為等信息向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推送,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風險提示或預警,引導其規范、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各省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