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議定書于2016年10月13日在金邊正式簽署。中柬雙方已完成《協定》及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協定》及議定書于2018年1月26日生效,適用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關于議定書第四條所提及的《協定》第二十六條(信息交換)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柬埔寨法律不再與上述規定沖突,上述規定應構成《協定》第二十六條的組成部分。
《協定》及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