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6號
為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對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相關文書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一、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商業、工業生產及來料加工業、修理修配業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在采集納稅人信息時應分別使用修訂后的《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商業)》《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工業生產及來料加工業)》《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業)》(見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商業)
2.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工業生產及來料加工業)
3.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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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26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