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0號
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和《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現予發布。
本公告所稱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是指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內從事涉稅服務,并納入稅務機關實名制管理的個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2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