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9號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車輛購置稅納稅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業務便利化,決定在部分省市試點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務,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見附件),亦可自行通過本省(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
二、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免稅業務除外)的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已成功;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已收取稅款。
三、試點地區納稅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辦理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的,仍要憑借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業務。
四、試點地區納稅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如需在201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證、補證業務,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五、試點期間內在試點地區辦理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的納稅人,可憑借《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到非試點地區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
2018年10月23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