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就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修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三、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上述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直接填寫。
四、除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表單、項目外,小型微利企業可結合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表單填報。未發生表單中規定的事項,無需填報。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規定的企業。上述政策規定發生調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1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