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劃轉的非稅收入,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湖北省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重慶市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重慶市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和國家留成油收入等非稅收入的申報,統一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1),石油特別收益金使用《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附件2),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使用《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附件3)。
四、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非稅收入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相關電網企業按照現行規定進行代征,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各項非稅收入繳納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后一日,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六、對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專員辦申報辦理。以后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
七、涉及誤收誤繳、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涉及收入減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八、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