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決定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擴大到南通綜合保稅區、南京綜合保稅區、常州綜合保稅區、武進綜合保稅區、太原武宿綜合保稅區、泉州綜合保稅區、蕪湖綜合保稅區、贛州綜合保稅區、貴陽綜合保稅區、哈爾濱綜合保稅區、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杭州綜合保稅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南寧綜合保稅區、長沙黃花綜合保稅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漕河涇綜合保稅區、青浦綜合保稅區、金橋綜合保稅區、臨沂綜合保稅區、日照綜合保稅區、濰坊綜合保稅區、威海綜合保稅區、銀川綜合保稅區等24個綜合保稅區。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按《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6年第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8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稅務、海關兩部門要加強部門間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上述綜合保稅區試點順利開展。
四、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3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