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9〕64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進一步做好納稅人增值稅發票(以下簡稱“發票”)領用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求
各級稅務機關不得簡單按照納稅人所有制性質、所處行業、所在區域等因素,對納稅人領用發票進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和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及時做好發票發放工作,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提出增加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經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增版”“增量”。對納稅人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要依法依規進行認定和處理,除存在購銷嚴重背離、虛假納稅申報、稅務約談兩次無故不到等涉嫌虛開發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納稅人開具發票。對于已經由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稅控系統開票功能,保障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
二、積極推進發票領用分類分級管理
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對于稅收風險程度中等的納稅人,正常供應發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應積極探索依托信息技術手段,通過科學設置預警監控指標,有效識別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并且據此開展發票領用分類分級管理工作。
對于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發票用量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三、提示提醒納稅人發票使用風險
納稅人在辦理實名認證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進行稅法宣傳,提示發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稅風險,提醒發票違法違規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稅務總局結合部分地區相關工作經驗,編制了《發票使用風險提示提醒樣例》(詳見附件),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以此為參考,創新開展相關工作。
四、全面推行發票網上申領
進一步擴大發票網上申領適用范圍,已經實現辦稅人員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的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使用網上申領方式領用發票。在全面推行發票網上申領的同時,各級稅務機關要注重做好發票領用風險防控和發票物流配送銜接,確保發票網上申領簡便易用、風險可控、安全可靠。
五、及時解決納稅人反映的問題
對于納稅人提出的發票領用問題和相關訴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及時進行回應和處理。對于納稅人的投訴和舉報,各級稅務機關要予以高度重視,及時開展核查處理。
六、有序做好發票庫存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科學編制發票印制計劃,既要保證納稅人使用需要,又要避免庫存過多增加管理成本。要密切監控發票庫存情況,主動做好轄區內發票的入庫、調撥、發放等工作。要加強與發票印制單位的溝通協調,確保已經下達印制計劃的發票保質、保量、按期配送到位。
七、運用內控平臺規范發票管理服務行為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要求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及早防范風險、化解風險。注重防控在發票領用中設置不合理限制、刁難納稅人等發票服務方面的內部管理風險,優化業務流程,完善管理軟件內控功能,充分利用稅務系統內部控制監督平臺等科技手段加強監控,不斷規范發票管理服務行為。
八、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和操作輔導
各級稅務機關要利用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微信微博等渠道,主動開展政策宣傳,引導納稅人快速辦理發票領用手續,規范納稅人發票開具行為。要督促稅控服務單位做好對納稅人的培訓輔導,通過現場培訓、在線培訓等形式,幫助納稅人熟練掌握稅控系統領票和開票操作,不斷提高納稅人領票和開票效率。
各省區市稅務局可以在現行政策框架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創新發票服務和管理舉措,為納稅人領用發票提供更多便利。
附件:發票使用風險提示提醒樣例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2月26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