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的相關規定,現就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與本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見附件1)是稅務機關確定申報企業是否為城市公交企業的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以下簡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名錄》。
三、各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城市公交企業并逐級報送《名錄》信息。省交通廳定期匯總、公示本地區城市公交企業新增、退出、變更等信息,并及時將調整后的《名錄》函送省稅務局。《名錄》的函送時間和方式由省稅務局和省交通廳共同商定。
省稅務局應當及時將《名錄》下發至所屬各級稅務機關。
四、城市公交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7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見附件2)。
五、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六、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本公告實施工作,省交通廳應當按照本公告《名錄》格式重新匯總編制《名錄》,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57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
2.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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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6日
【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依據該文件,我局和交通運輸部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57號)等相關的配套文件。將于2019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這項政策性免稅法定為免稅項目。為實施法律、落實政策,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容
在明確免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同時,對現有公共汽電車輛免稅有關文件進行了清理匯總,按平移的原則形成《公告》。
《公告》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是稅務機關確定申報企業是否為城市公交企業的依據;城市公交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以及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