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9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決定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行備案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由所在地省級稅務、財政部門和直屬海關將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綜合保稅區名稱、企業申請需求、政策實施準備條件等情況)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備案后,可以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確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級人民政府牽頭建立了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稅務、海關等部門協同推進試點的工作機制;
(三)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建立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工作相關的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
(四)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具備在綜合保稅區開展工作的條件,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工作。
二、綜合保稅區完成備案后,區內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企業,可自愿向綜合保稅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三、試點企業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適用下列稅收政策:
(一)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
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二)除進口自用設備外,購買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
1.從境外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
2.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
3.從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的保稅貨物;
4.從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購買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三)銷售的下列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1.向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
2.向保稅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3.向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試點企業銷售上述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收,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
(四)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五)銷售的下列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憑海關提供的與之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審核辦理試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1.離境出口的貨物;
2.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保稅區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除外)銷售的貨物;
3.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
(六)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離境出口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七)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企業適用區外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法律、法規等現行規定。
四、區外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加工貿易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其他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不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五、稅務、海關兩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和貨物監管的信息交換。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貨物,海關向稅務部門傳輸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電子數據。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號)同時廢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綜合保稅區等48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本公告繼續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2019年8月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