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新型顯示器件產業發展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62號)修訂如下:
(一)刪除通知附件第四條中“在經核定的年度進口金額內,”和“零部件年度免稅進口金額根據企業所進口生產設備的總值及設備使用年限,按照附3所列進口生產設備維修用零部件免稅進口金額計算公式確定。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超出年度免稅進口金額進口的維修用零部件,應照章征稅。”
(二)刪除通知附件第六條中“對于其中涉及進口用于維修規定范圍內的進口生產設備所需零部件的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附3所列公式所需的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進口生產設備總值’、‘設備的使用年限’等系數同時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算出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各年度維修用零部件的免稅進口金額并印發通知。”
(三)刪除通知附件附3“進口生產設備維修用零部件免稅進口金額計算公式”。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1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