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稅車輛,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四個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試點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以下簡稱“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自2020年6月1日起,將應用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機制擴大到全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地區”)。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地區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區自2020年6月1日起,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以發票電子信息中的不含稅價作為申報計稅價格。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提供其他有效價格憑證的情形除外。
應稅車輛存在多條發票電子信息或者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納稅人應當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車合同及其他能夠反映真實交易的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按照購置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申報納稅。
發票電子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內容不一致、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已經作廢或者開具了紅字發票的,納稅人應換取合規的發票后申報納稅。
二、試點地區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區自2020年6月1日起,納稅人購置并已完稅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申請車輛購置稅退稅時,稅務機關核對納稅人提供的退車發票與發票電子信息無誤后,按規定辦理退稅;核對不一致的,納稅人換取合規的發票后,依法辦理退稅申報;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銷售方向稅務機關傳輸有效發票電子信息后,納稅人依法辦理退稅申報。
三、試點地區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后辦理于2020年1月31日前購置應稅車輛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其他地區納稅人2020年6月1日后辦理于2020年5月31日前購置應稅車輛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能夠調取發票電子信息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流程辦理;稅務機關無法調取發票電子信息的,按原流程辦理。
四、納稅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本公告所述購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日期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2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