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3號)和《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財稅〔2016〕137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見附件)確定。非標準品的征收標準按照標準品征收標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繳費人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標準,向稅務機關申報汽油、柴油銷售數量和應繳納的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公布辦理渠道,規范辦理流程,加強對繳費人的宣傳輔導工作,提高繳費便利化程度,切實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月25日
【政策解讀】: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2020年一季度以來,受各種因素影響,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低于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觸發了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條件,根據《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財稅〔2016〕137號)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核定的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通知稅務總局。稅務總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確有關征收標準,以便繳費人了解相關規定,便捷高效地辦理繳費業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全文共有3條規定:
(一)關于征收標準的規定
《公告》第一條明確征收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確定。非標準品的征收標準按照標準品征收標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關于申報繳納的規定
《公告》第二條明確了繳費人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標準,向稅務機關申報汽油、柴油銷售數量和應繳納的風險準備金。
(三)關于宣傳輔導等事項的規定
《公告》第三條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公布辦理渠道,加強對繳費人的宣傳輔導工作,提高繳費便利化程度,切實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三、施行日期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2020年第四季度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的時間為2021年1月7日。據此,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