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已享受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財稅[2019]13號第四條規定的優惠政策。